(2016)苏0681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浩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807号原告徐浩译。委托代理人沈水水,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黄龙路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译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佳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