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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邱兴勇、朱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兴勇,朱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邱兴勇,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伟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邱兴勇与被执行人朱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兴勇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伟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律师费1500元,执行费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朱伟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邱兴勇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伟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