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三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冉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799号原告:重庆三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建斌,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号国际五金机电城C5_1。信用代码:915001127784800843。委托代理人:陈少华,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艳,女,1985年1月13日盛,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原告重庆三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喻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