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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小香与高连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香,高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香,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连胜,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香与被执行人高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经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