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显志、杨武波、杨武涛、宋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显志,杨武波,杨武涛,宋立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243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委托代理人金永满。被告孙显志。被告杨武波。被告杨武涛。被告宋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显志、杨武波、杨武涛、宋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孙显志、杨武波、杨武涛、宋立君的准确地址及个人信息,在限期内又不能提供相关组织证明其下落不明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7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