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兵申请执行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48岁。被执行人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双桦路胜利村西侧。法定代表人兰晋东,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兵与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兵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月菊审 判 员 徐桂林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