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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奥咨达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36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奥咨达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64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452119X3。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丹玲,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奥咨达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二横路22号A210。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奥咨达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