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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小燕与陈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燕,陈某甲,陈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3356号原告:罗小燕,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陈乙(系被告陈某甲父亲),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乙,男,住上海市徐汇区。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福恒,上海惠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铭,上海惠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小燕与被告陈某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29日,原告罗小燕申请追加陈乙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燕,被告陈乙及其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福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小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甲、陈乙立即修复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部位;2.判令陈某甲、陈乙赔偿罗小燕因漏水所致1906室卫生间损坏部位维修费用3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罗小燕发现自家卫生间有水滴滴下,观察数日后,发现滴水点不止一处,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于是找小区物业报修。物业人员经查看确定是楼上漏水。双方虽曾进行协商,但陈某甲之父陈乙不承认其卫生间漏水,并让罗小燕再观察几日再说。之后,罗小燕多次发短信给陈乙,告知目前漏水情况,仍没有结果。2015年年底,罗小燕再次求助物业,物业经理与维修师傅上门查看仍确认是楼上问题,但陈乙仍不承认。2016年3月6日,罗小燕请物业、居委会书记参与协商,当时协商的结果是:找专业维修机构排查,确定问题,如果是2006室卫生间问题,陈乙全部承担,如果不是卫生间问题,由罗小燕先垫付负责恢复2006室卫生间原样,再由罗小燕与物业协商费用问题;并确定拨打962121房屋维修热线请那边的师傅上门查看。3月8日下午962121房屋维修热线师傅查看1906室卫生间后基本明确是楼上卫生间问题。但陈乙仍然否认是其卫生间漏水,拒绝进行维修。陈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罗小燕的日常生活,故诉至法院。陈某甲辩称,漏水情况属实,同意及时修复漏水部位;罗小燕在协商过程中主张是2006室抬高卫生间地坪造成的漏水,但现鉴定报告并未确定是抬高地坪原因,漏水可能存在很多年,如果罗小燕早点提出,房屋还在保修期内,罗小燕对自己房屋的卫生设施应该有基本的关注,因此,其自己也存在过失,故不同意赔偿及承担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甲与罗小燕系楼上楼下邻居,罗小燕系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陈某甲系未成年人,为同号2006室房屋权利人,陈乙系陈某甲父亲,为其法定代理人。2015年6月起,罗小燕发现自家卫生间有水滴滴下,经向小区物业报修,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楼上漏水,但在协商过程中,陈乙不承认其卫生间漏水,之后,虽经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并请相关单位上门检修,陈乙对漏水原因始终存在异议,未对其卫生间进行修复,故罗小燕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经双方同意,罗小燕申请对卫生间漏水问题进行鉴定,本院遂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经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1906室卫生间平顶装修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楼上2006室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生活用水从排水管道与楼板交界间隙向楼下渗漏所致。2、1906室渗水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罗小燕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罗小燕提交的原告房屋产权证、陈某甲房地产登记信息、卫生间屋顶漏水的照片、物业报修及维修记录、2016年三方协商会议记录及录音、上房维修热线师傅上门检修录像、双方沟通的短信、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陈某甲作为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当其房屋不慎发生渗漏,致使楼下住户的财产受到损害,影响了相邻方正常生活时,陈某甲理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因陈某甲系未成年人,故陈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现陈乙同意修复渗漏部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因房屋漏水造成罗小燕房屋受损,现罗小燕要求陈某甲、陈乙赔偿300元,要求不高,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鉴定费用,因陈某甲、陈乙一方否认房屋漏水,由此造成鉴定费用的产生,且审理中明确表示如果系其责任同意承担鉴定费用,故鉴定费理应由陈某甲,陈乙承担。陈某甲、陈乙不同意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某甲、陈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部位予以修复;二、陈某甲、陈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小燕损失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鉴定费10,000元,由陈某甲、陈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建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