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86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五四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屠桂芳,于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陈某,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屠桂芳、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期间,为了逃避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接受从北京广顺安康商贸有限公司和西安锦焱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37700元,税额92657.28元。后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2657.28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黄某、章某证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关于做好“黄金票”专项行动协查工作的通知,税务稽查报告,增值税明细账,证明,记账凭本,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业务凭证,税务登记表,纳税人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均是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虞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