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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国印与郑州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印,郑州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536号原告:孙国印。被告:郑州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0号7层709号。法定代表人赵彦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印与被告郑州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