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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6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黎萍,沈国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6920号原告:许黎萍。被告:沈国平。原告许黎萍诉被告沈国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许黎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黎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