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鄂J×××××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武穴市中官村运猪肉到城区永宁大道菜市场,当车行至新春超市路段时,遇被害人孙某骑自行车由南往北横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2、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返还物品凭证。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7、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8、归案经过证明。9、鄂J×××××小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0、录像光碟,证实被告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11、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刚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