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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971号原告:欧阳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定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永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