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971号原告:欧阳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定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永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