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龚俊诉被告朱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826号原告龚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朱连元,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龚俊诉被告朱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