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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龚俊诉被告朱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826号原告龚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朱连元,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龚俊诉被告朱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