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飞与潘建苹、李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潘建苹,李科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537号原告:高飞,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潘建苹,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科柯,女,1983年3月13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高飞诉潘建苹、李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邵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