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青、陈义珍等与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陈义珍,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076号原告:刘青,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原告:陈义珍,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刘青,男,陈义珍之夫。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樟树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3509058U。法定代表人:陈正平,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青松,男,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刘青、陈义珍与被告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刘青、陈义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陈义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青、陈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青、陈义珍负担。审 判 长 伍义军审 判 员 范胜临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