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左成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左成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474号原告: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地址:雄县崔村小桥北侧。经营者:田昆,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雄县雄州镇南马庄村人。被告:左成龙,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雄县张岗乡南庄子村人。原告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左成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左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雄县雄州镇诚通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