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付璐诉湛国兵、张敏丽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璐,湛国兵,张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906号原告:付璐。被告:湛国兵。被告:张敏丽。原告付璐与被告湛国兵、张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湛国兵、张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湛国兵、张敏丽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湛国兵与原告付璐是多年的朋友,2014年9月1日,被告湛国兵、张敏丽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湛国兵与付璐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被告张敏丽在《借款合同》中甲方配偶处签名确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给被告湛国兵,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了1个月利息,直至2015年10月前,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之后未再偿还原告任何本息。本院认为,被告湛国兵、张敏丽向原告付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湛国兵、张敏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璐借��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共计3820元,由被告湛国兵、张敏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