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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小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小刚,张迎春,王小华,朱香云,储德军,朱金秀,彭世柏,储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保182号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朱小刚,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张迎春,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朱小刚妻子。被申请人:王小华,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朱香云,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王小华妻子。被申请人:储德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朱金秀,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储德军妻子。被申请人:彭世柏,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储九云,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彭世柏妻子。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小刚、张迎春、王小华、朱香云、储德军、朱金秀、彭世柏、储九云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帐户中的存款449750.78元(开户名、存单账号和账户余额详见清单)。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的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小刚、张迎春、王小华、朱香云、储德军、朱金秀、彭世柏、储九云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帐户中的存款合计449750.78元。冻结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小丽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