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4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琼兰与邓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琼兰,邓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486号之三原告:邓琼兰,女。被告:邓灵军,男。原告邓琼兰与被告邓灵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邓琼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邓琼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琼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邓琼兰负担。审 判 长 陈桂东代理审判员 陈淑良人民陪审员 曹路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