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与刘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刘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290号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93498488M。法定代表人,王东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秋亮,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秋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39464.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缆及附件。2014年7-8月份,被告共在原告处购买货物价值1439464.73元,截止至2014年9月16日,被告分二次共付货款90万元,余款539464.7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刘秋亮未作答辩。对于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2014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合同一份、证据二收货单5张,以上证据均有被告刘秋亮的��字,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7月份,原、被告签订工业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缆及附件。2014年7-8月份,被告共在原告处购买货物价值1439464.73元,截止至2014年9月16日,被告分二次共给原告付款90万元。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刘秋亮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19464.73元。本院认为,被告刘秋亮欠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19464.7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秋亮应予以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19464.73元。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4597元,由刘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秀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