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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爱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金爱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5186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辉。委托代理人吴越。被告金爱鑫。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爱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越、被告金爱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金爱鑫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满融国际新城小区以来,从2012年12月3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人民币4320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4320元及滞纳金1080元。被告金爱鑫辩称,所欠物业费数额没有意见,滞纳金不同意给付。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我家是精装房,从入住半年以后开始房屋就漏雨、长毛、墙皮脱落、地板鼓包,找物业不管;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单元门损坏未及时修理;楼道卫生从未清扫;我家是一楼,南窗户前有小道影响生活;楼道内灯不亮;园区卫生环境差;路灯不亮;下水井未及时清淘。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爱鑫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原告取得对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利。被告金爱鑫于2011年7月6日入住由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沈阳市苏家屯区满融国际新城小区,从2012年12月3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4320元。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系居住在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小区的业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物业管理存在瑕疵问题,因被告提交了部分证据,本院酌情减免被告物业费4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2年12月3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3920元。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关于被告提出其家存在从入住后房屋就漏雨、长毛、墙皮脱落等服务质量问题,系与开发商之间的另一法律问题,其可另行起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且原告在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爱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从2012年12月3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人民币3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金爱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褚振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