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庆泗流氓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庆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50号罪犯蔡庆泗,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5日作出(1996)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庆泗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蔡庆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庆泗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庆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庆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庆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三点八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庆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庆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