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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谢国辉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民初5号原告: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南靖县一建办公楼*楼)。组织机构代码79179377-1。法定代表人:许高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梅,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少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岭兜村*号。组织机构代码59346695-6。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被告:漳州市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西环城路庵兜村路段。组织机构代码05433699-2。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被告:谢国辉,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达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漳州市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达房地产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偿还其欠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月息2%计算为380万元),本金利息合计2380万元;2、判决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支付其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248520元(其中律师费182800元,担保费60750元,保全费5000元);3、判决其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其享有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物[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土地]拍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4、判决其享有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提供担保的质押物(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持有的澳洲风情旅游公司40%股权)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决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嘉达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向嘉达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六个月,月利率2.5%,谢国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署后,嘉达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支付了款项。2015年9月22日嘉达房地产公司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31日,由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提供名下“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所负全部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同时嘉达房地产公司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又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澳洲风情旅游公司40%股权为其对嘉达房地产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作质押。同日,嘉达房地产公司与澳洲风情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由澳洲风情旅游公司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对嘉达房地产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嘉达房地产公司多次催讨,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未能支付欠款及利息,嘉达房地产公司诉至本院。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1日,嘉达房地产公司(甲方、出借人)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乙方、借款人)、丙方谢国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月利率2.5%;三日内款项汇入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开立在工商银行漳州龙江支行的帐号14×××10;乙方逾期还款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支付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丙方为乙方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两年。2014年9月15日,嘉达房地产公司将2000万元转入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上述帐户。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向嘉达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条。2、2015年9月22日,澳洲风情旅游公司(甲方、抵押人)、嘉达房地产公司(乙方、抵押权人)、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丙方、借款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前述向乙方借款2000万元未还,乙方同意延长还款期至2015年10月31日,甲方提供其座落于龙海市××××村的土地使用权为丙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三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同日,澳洲风情旅游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嘉达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未进行抵押登记。2015年12月11日,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丽梅(嘉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用该公证处的电话拨打福建省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的电话,咨询企业、个人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相关事宜,被告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受理非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申请。3、2015年9月22日,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甲方、出质人)与嘉达房地产公司(乙方、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欠嘉达房地产公司2000万元,甲方以其在澳洲风情旅游公司的40%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12月8日,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龙)登记内出质设核字(2015)第428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质权登记编号35068120150008,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澳洲风情旅游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200万元,出质人为澳洲风情投资公司,质权人为嘉达房地产公司。4、2015年9月22日,澳洲风情旅游公司(甲方)、嘉达房地产公司(乙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方向乙方借款2000万元还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31日,甲方为丙方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两年。5、2015年12月2日,嘉达房地产公司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澳洲风情旅游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澳洲风情旅游公司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为申请诉前保全,嘉达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缴纳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0750元。6、嘉达房地产公司委托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进行本案诉讼,双方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嘉达房地产公司需交纳律师费182800元;诉讼中,嘉达房地产公司提交金额为74117元的律师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嘉达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和进帐单、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权利凭证移交书、公证书、股权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保证合同、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诉讼保全担保合同和发票等为证,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未放弃对以上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足以证实以上事实。本案焦点问题是:1、嘉达房地产公司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澳洲风情旅游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嘉达房地产公司主张优先受偿能否成立;3、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对质押的股权能否优先受偿;4、嘉达房地产公司主张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能否成立;5、嘉达房地产公司主张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能否成立。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并分析认定。1、对于嘉达房地产公司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法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企业借贷纠纷。嘉达房地产公司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谢国辉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嘉达房地产公司按约将2000万元汇入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指定帐户,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14日届满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未归还借款。经协商,嘉达房地产公司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31日,延长期限届满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仍未依约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2.5%,高于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额,嘉达房地产公司自愿调整为2%,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支付了利息,嘉达房地产公司要求从2015年3月15日起计算利息,迟于合同约定的利息起算时间,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现嘉达房地产公司要求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对于澳洲风情旅游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嘉达房地产公司主张优先受偿能否成立问题。本院认为,澳洲风情旅游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自愿以其持有的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嘉达房地产公司认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原因在于福建省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澳洲风情旅游公司已经将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嘉达房地产公司保管,应认定嘉达房地产公司有权对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嘉达房地产公司该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不予支持。3、对于澳洲投资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对质押的股权是否优先受偿问题。本院认为,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双方约定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以其在澳洲风情旅游公司的股权的40%及其派生权益为其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质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到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5年12月8日,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龙)登记内出质设核字(2015)第428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对上述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嘉达房地产公司请求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4、对于嘉达房地产公司主张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成立问题。本院认为,谢国辉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澳洲风情旅游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均自愿为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均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现嘉达房地产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谢国辉、澳洲风情旅游公司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5、对于嘉达房地产公司主张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能否成立问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若澳洲风情投资公司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嘉达房地产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现嘉达房地产公司要求澳洲风情投资公司负担财产保全担保费60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嘉达房地产公司请求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支付律师费182800元,但在诉讼中,嘉达房地产公司仅提交金额为74117元的律师费发票,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谢国辉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因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所在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及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嘉达房地产公司和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嘉达房地产公司依约向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支付了借款2000万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没有偿还本金,延长借款期限届满后,澳洲风情投资公司仍未依约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现嘉达房地产公司要求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000万元及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若澳洲风情投资公司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嘉达房地产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现嘉达房地产公司要求澳洲风情投资公司负担财产保全担保费60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嘉达房地产公司请求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支付律师费182800元,但在诉讼中,嘉达房地产公司仅提交金额为74117元的律师费发票,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澳洲风情旅游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自愿以其自有的龙特国用(2013)第GC01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生效。但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嘉达房地产公司主张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谢国辉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澳洲风情旅游公司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均自愿为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均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现嘉达房地产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谢国辉、澳洲风情旅游公司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谢国辉、澳洲风情旅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澳洲风情投资公司追偿。澳洲风情投资公司自愿以其股权为其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其与嘉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登记,质权依法设立,嘉达房地产公司请求对澳洲风情投资公司出质的股权拍卖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澳洲风情投资公司、澳洲风情旅游公司、谢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39867元(其中财产保全担保费607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74117元);三、漳州市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谢国辉对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确认漳州市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五、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福建省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登记内出质设核字(2015)第428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的权利范围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043元由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国辉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谢国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漳州市澳洲风情旅游有限公司、漳州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澳洲风情(漳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谢国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彩审 判 员  张海泉代理审判员  卢津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小辉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