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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亿与梁龙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亿,梁龙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张亿,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梁龙伦,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张亿与被执行人梁龙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龙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梁龙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梁龙伦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张亿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张亿于2016年9月1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张亿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梁龙伦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8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龙伦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2170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