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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檀祝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檀祝群,唐亚,徐焰根,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84894243-3。负责人:唐小晴,行长。被执行人:檀祝群,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唐亚,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徐焰根,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金霞,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檀祝群、唐亚、徐焰根、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檀祝群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凯宴越野车。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