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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承龙与林丽霞、尹科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龙,林丽霞,尹科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690号原告:李承龙。被告:林丽霞。被告:尹科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号欣泰世纪大厦*楼。原告李承龙与被告林丽霞、尹科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承龙于2016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龙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