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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连秀与刘明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秀,刘明丽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633号原告郭连秀。被告刘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秀诉被告刘明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连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22元,由原告郭连秀负担。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