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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087号原告:杨某,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姜某,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