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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訾永鹏与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鹏,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584号原告:訾永鹏,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8号。法定代表人:ReynoldPenaO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鹏诉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