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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德平,董术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059号原告: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平,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万达家园小区*栋*单元***室。被告:董术春,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万达家园小区*栋*单元***室。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