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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7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慧与李红军、河南帝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李红军,河南帝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755-1号原告张慧,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被告李红军,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告河南帝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侧锦绣华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X148661552。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李红军、河南帝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河南帝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炉信用社(账号:00×××12)的存款(限额11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张慧于2016年9月22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函(编号为:1065119192016000243),为原告张慧提供了担保,限额为1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告河南帝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炉信用社(账号:00×××12)的存款(限额1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