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186号原告尹某,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巨鹿县苏家营乡北郭庄村人,现住址南宫市。被告孙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原告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