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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越公与郑绍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绍都,郑越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386号申请人郑绍都。被执行人郑越公。本院在执行郑绍都申请执行郑越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万元。由于本案被执行人郑越公长期外出,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