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白显彬与杜刚、周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显彬,杜刚,周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白显彬,男,1943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杜刚,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周彩虹,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白显彬与杜刚、周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执 行 员 钟 诚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