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姜淑清与通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清,通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一建实业有限公司,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项目管理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87号原告:姜淑清,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杜秀芝,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被告:通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白双福,经理。被告:通化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王宝欣,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成富,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项目管理部,住所:通化市东昌区。负责人:王仲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娜,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中昌委*组。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清诉被告通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通化一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项目管理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淑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 峰审判员 陈炳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