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王美萍、刘子宏、谢柱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王美萍,刘子宏,谢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松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蒿老兔村。被执行人王美萍,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被执行人刘子宏,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被执行人谢柱才,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王美萍、刘子宏、谢柱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洲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子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王美萍、刘子宏、谢柱才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美萍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房产一套,刘子宏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房产一套,谢柱才在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银沙苑房产一套、地下室一间,XX在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双灵巷房产一套、西沙乡企城榆溪花园别墅小区房产一套,刘子宏在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双灵巷房产一套,西沙富康路南市粮油管理处家属院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美萍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子宏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房产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谢柱才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银沙苑房产一套、地下室一间。四、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双灵巷房产一套;西沙乡企城榆溪花园别墅小区房产一套。五、查封被执行人刘子宏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双灵巷房产一套;西沙富康路南市粮油管理处家属院房产一套。六、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