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崇广与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崇广,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1240号原告:杨崇广,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杨崇学,黄晋奎,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杨崇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崇广与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公司解散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杨崇广诉称,自2014年起,被告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出现严重分歧和冲突,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不能解决纠纷,公司继续存在势必给原告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更大经济损失。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