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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刑更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公方有补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公方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894号罪犯公方有,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95年10月13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1995)龙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公方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03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罪犯公方有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公方有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13日,被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03年5月9日止。罪犯公方有于1998年7月7日,因肝硬化腹水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自1998年7月7日起至1999年7月6日止,2001年8月24日镇赉分局民警实地考察,结果查无此人,后于2016年8月23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将该犯被抓捕归案。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9年7月7日起至2003年5月9日止,共三年十个月零三天,现刑期执行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公方有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公方有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