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锦艺与黄义禄、黄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艺,黄义禄,黄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林锦艺,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黄义禄,男,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黄义坤,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林锦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义禄、黄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黄义禄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5元,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114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义坤有座落在平南县平南镇汶水洲xxx号房屋的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义坤所有的座落在平南县平南镇汶水洲xxx号的房屋一幢。二、被执行人黄义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黄义坤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黄义坤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义坤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寒梅审 判 员 陈其日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