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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308号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3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