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186号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赵岗镇赵岗村南。法定代表人马玉卿,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兵,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创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亿创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亿创公司以与被告中创公司达成和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创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9.2元,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强审 判 员 范伟霖审 判 员 时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丰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