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长岭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袁林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航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未受偿标的额为439301.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