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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浙江灵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浙江灵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浒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灵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项良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灵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