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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巧霞与范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霞,范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3734号原告王巧霞,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范宏祥,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王巧霞与被告范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巧霞诉称,2014年6月21日被告以其经营的润滑油门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2014年9月8日,被告同样以其经营的润滑油门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丈夫王重新借款17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与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将王巧霞的借款利息清偿至2015年6月21日,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未付,被告将原告丈夫王重新的借款归还了7000元本金,借款本金至今未付。原告索要多次无果,现原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截止到2016年9月21日一共1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巧霞提供借条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及其丈夫借款的金额及利息约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范宏祥辩称,借款属实,现被告经济困难,无法立即归还欠款,被告想办法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范宏祥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被告以其经营的润滑油门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2014年9月8日,被告同样以其经营的润滑油门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丈夫王重新借款17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与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将王巧霞的借款利息清偿至2015年6月21日,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未付,被告将原告丈夫王重新的借款归还了7000元本金,借款本金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剩余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原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50000元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债务的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外人王重新的10000元借款,因出借人不是本案原告,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截止2016年9月21日之前的利息17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宏祥归还原告王巧霞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6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巧霞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被告范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提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