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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舍俊红、马静与马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元,舍俊红,马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舍俊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飞,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上诉人。上诉人马元因与被上诉人舍俊红、马静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元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包括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所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马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泽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