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徐涛、时方方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360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被告:时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时某某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经本院查明,被告徐某、时某某的户籍地址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点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诉讼中,原告请求将本院移送至被告徐某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