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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运金与被执行人范明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运金,范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董运金,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明星,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董运金与范明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范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运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费用计人民币136339.3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董运金自己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原告董运金负担361元,被告范明星负担1182元。因被执行人范明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运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范明星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经依法查封其名下小型汽车,另本院已经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房产。被执行人范明星已于2016年9月21日自动履行60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7752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明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明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3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