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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小鹏、兰天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小鹏,兰天宝,兰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温小鹏,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兰天宝,男,1964年9月11日生,畲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兰婷,女,1991年7月26日生,畲族,职工,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小鹏与被执行人兰天宝、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小鹏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79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兰天宝、兰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