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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瑞玲、李绍文等与朱显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玲,李绍文,XX,朱显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580号原告:张瑞玲。原告:李绍文。原告:XX。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会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显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原告张瑞玲、李绍文、XX与被告朱显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瑞玲、李绍文、XX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显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瑞玲、李绍文、XX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显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玲、李绍文、XX撤回对被告朱显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赛 微信公众号“”